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促進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企業(直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以下簡稱年審),是指委托具有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準則等為依據,對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并發表獨立審計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