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國資委: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令第36號《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按照經省政府同意印發的《四川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川辦發〔2018〕68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落實責任,強化市(州)級以下(含市州級,下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提升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事項交由市(州)國資委負責。市(州)國資委負責審批除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事項外的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市(州)國資委應當履行報批程序。市(州)國資委不得下放或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