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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32號令非公開協議轉讓相關問題的咨詢
內容: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二)規定,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請問如果A公司為國有全資公司,其將持有的B公司(國有參股公司,非控股)股權轉讓給A(擔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與自然人C(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持股5)設立的D有限合伙企業,D有限合伙實際為國資控制的平臺,請問該次轉讓是否可以適用31條的非公開協議轉讓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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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國資委 答復時間: 2023-05-25 1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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