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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報批流程的問題
內容:
根據《公司法》第66條、《國有資產法》第32條、《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審批和批準流程不一致,請問國有獨資企業的相關重大變更事項的報批流程應該按照哪個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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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國資委 答復時間: 2022-09-21 15:58:10
回復: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1條和第34條,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