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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國有企業股權轉讓中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的問題
內容: 各位領導好!就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2號令)中的“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我向國資委領導請教如下問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12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根據12號令第21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請問:(1)如果發生32號令下的非公開協議轉讓,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內,是以國資監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作出相關批準的時間為準,還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