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國資字[2002]129號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保護國家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體改辦等單位關于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2]24號)和《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浙政[1997]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產權是指國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權利。具體包括:
(一)國有企業的整體或部分產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股權;
(三)行政事業性資產國有產權;
(四)國有特許經營權;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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