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資(2017)23號
各省屬企業:
針對近期省屬企業發生的風險事件,現進一步重申并明確如下規定:
一、各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不得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資金(包括貨幣資金、匯票、信用證、保函)或擔保。開展進出口代理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墊付資金或提供擔保。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要堅決禁止。
二、對自營業務,各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要規范客戶信用管理,建立客戶資信管理臺賬及檔案,強化資信管理與評估,加強貨權監督與管理,嚴格禁止超過信用額度的違規放貨行為。
三、各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要強化財務資金管理,認真執行資金授權、批準、審核等相關制度,對預付、賒銷與開立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方式開展的業務進行全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