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行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器械的經營、使用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個人自購自用醫療器械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