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根據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根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氣象條例〉等三項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