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系統建設,按照管行業、管業務和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