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5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統計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