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參股股權管理,提高國有文化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維護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參股企業,是指由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國有文化企業”)再投資形成的無實際控制權的、占有或使用國有資本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參股股東,是指直接持有參股企業股權的國有文化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權代表,是指按照股權合作協議、參股企業公司章程等約定,依法向參股企業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以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