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資財經〔2014〕32號
為適應新形勢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建立“規范、穩健、高效”的財務監督管理機制,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增強集團核心管控力,發揮反腐倡廉監督約束作用,培養復合型高層次財會人員隊伍,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現就市管企業(市管金融企業除外)試行向二級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委派財務總監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推動落實
(一)目的意義。本意見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指由市管企業向二級企業(含視同二級管理的重要子企業,以下稱為“受派企業”)委派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對受派企業財務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的制度。在深化國企改革的過程中,發揮好委派財務總監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推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