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國資辦〔2023〕5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履行國有出資人職責,規范企業投資行為,促進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制度化,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重點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實際控制的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無形資產等實施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其他投資等。
(一)股權投資: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權收購,對出資企業追加資本金,新設或認購私募股權基金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購置土地房產、基本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