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發〔2018〕40號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黨中央批準的《西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和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自治區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責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機構改革涉及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自治區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