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9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91年修正)
發布日期:1991-06-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對文物的保護,有利于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繼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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