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14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政字〔1992〕23號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當前,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同志重要談話和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精神,聯系思想和工作實際,為更好地服務于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不斷地研究落實新的措施。這必將進一步促進檢察體制的改革,使檢察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是,有的地方在機構改革中,把檢察機關作為一般行政機關,撤并內設機構,部分人員"分流",興辦、協辦或承包企業和其它經濟實體;有的檢察機關在接受下達的"創收"或"自籌經費"指標后,已經或正在籌備興辦企業;有些干警提出要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也有的檢察院和干警對新形勢下面臨的各種問題,認識不清,影響了工作的開展。這些,都是有悖于檢察機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