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