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112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于股票的規定適用于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