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