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3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6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5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以下簡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相聯接。
(二)互聯網絡,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單位,是指負責互聯網絡運行的單位。
(三)接入網絡,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接入單位,是指負責接入網絡運行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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