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發布日期:1997-04-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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