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發布日期:1997-10-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令〔第23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工作,設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事項。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權利登記事項應當記載于同一權利登記簿中。

第四條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占有權或者抵押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權利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填寫民用航空器所有權、占有權或者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交本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相應文件。

辦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的債權人應當自援救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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