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3日國務院令〔第227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應當適應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行使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職權。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以職能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