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發布日期:1998-06-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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