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