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