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2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釋〔2008〕13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程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