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發布日期:2008-12-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3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

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除該條中有關設立"公路征費稽查站卡"的規定,并將這一條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路主管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

三、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對其他條文的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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