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發布日期:2010-12-2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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