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5〕9號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jié)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xiàn)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nèi)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nèi)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