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辦〔2016〕2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推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一支政治強、懂專業、善管理、敢擔當、作風正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市(州)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州)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委、省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紀委機關、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級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