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4號公布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開展海關統計工作,保障海關統計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海關統計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
海關統計的任務是對進出口貨物貿易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進行進出口監測預警,編制、管理和公布海關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
第三條海關總署負責組織、管理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海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及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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