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根據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