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采編、制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等活動。
第三條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四條國家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