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