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號發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法規匯編編輯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規匯編編輯出版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法規匯編,是指將依照法定程序發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下稱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按照一定的順序或者分類匯編成冊的公開出版物。
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編輯出版法規匯編(包括法規選編、類編、大全等)應當遵守本規定。
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編輯出版的法規匯編,是國家出版的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第四條編輯法規匯編,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匯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