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3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機械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事故、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