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2年2月4日衛生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鐵道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境口岸和國際航行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工作,改善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衛生面貌,控制和消滅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和由國內傳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外開放的港口、機場、車站、關口(下稱國境口岸)和停留在這些處所的國際航行的船舶、飛機和車輛(下稱交通工具)。
第二章國境口岸的衛生要求
第三條國境口岸應當建立衛生清掃制度,消滅蚊蠅孳生場所,設置污物箱,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