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碼頭、航道、濱海機場工程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