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1號公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當事人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承諾履行法律義務,海關為當事人辦理海關事務擔保,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海關事務擔保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要求提前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
(四)滯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