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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