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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