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6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范水文工作,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