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8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