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6-02-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0年1月31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4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保障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運轉,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20%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

(二)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10%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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