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5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于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的登記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