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7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0月5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