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監控化學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監控化學品,是指下列各類化學品:
第一類: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
第二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
第三類: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
第四類: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前款各類監控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