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5號發布根據2007年1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擴散,防范核恐怖主義行為,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是指《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的貿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
第三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防止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義行為。
為維護 ……
